重庆大学学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编辑:  阅读次数:  发表日期:2017-06-05

重庆大学学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

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招收为士官(以下简称直招士官)的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第三条 对直招士官的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第四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 直招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六条 学生申请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直招士官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在首页点击“直招士官报名”,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报名页面(已经注册的学生直接登录),点击左侧栏“直接招收士官”或“定向培养士官”按钮进入并补填相关信息后,直接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财务处审查学生缴纳学费情况,贷款中心审查学生获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格,并签署意见返还给学生。
  (三)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县级征兵办核实入伍情况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如学生通过学校武装部入伍,由武装部老师负责后续事宜。
  (四)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应征学生申请材料,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条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账户。
  对于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代偿款发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联系当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八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九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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