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编辑:  阅读次数:  发表日期:2015-05-28


中共重庆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重大委学〔2015〕24号

重庆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资助的学生是指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入学校的全日制统招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二章 资助内容、标准和期限

第四条 资助内容。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包括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资助、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以退役士兵学生应缴纳学费为标准资助,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年,高出部分自行负担。
第六条 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学校的退役士兵学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学校录取并到校报到后,向学院(部)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部)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将退役士兵学生人数、录取专业、收费标准及相关资料汇总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 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申请程序,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资助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资助款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到学校后,由助学中心和财务处在10个工作日内为退役士兵学生缴纳学费或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发放,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应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核实无误的,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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