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编辑:  阅读次数:  发表日期:2015-05-28

中共重庆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重大委学〔2015〕23号

重庆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切实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读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七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财务处审查学生缴纳学费情况,贷款中心审查学生获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应征学生资格,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的申请材料发还给学生。
(四)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五)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六)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交毕业证复印件),寄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应征学生申请材料,报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账户。
对于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代偿款发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联系县级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已获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要全部收回。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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