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阅读次数:  发表日期:2010-12-22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重,申请审批程序极其严格的工作。需要学校、学院、申请学生本人及家庭共同担负责任,密切配合,以确保此项工作在我校顺利、有效地实施。为加强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经与贷款经办银行充分协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商业借贷行为。学校、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行为负有管理和指导责任,学生毕业后,学校与学院将继续配合经办银行对学生进行还贷管理。贷款学生本人对所贷银行贷款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二、学校成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该中心主要职责为:

1、代表学校与经办银行协商,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学校与银行之间的工作;

2、按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3、接收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指导并帮助学生完成贷款申报手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4、协助学校财务处完成学生贷款冲缴学杂费的手续,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回收和催收贷款;

5、组织建立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代表学校对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贷后事务管理;

6、及时向各学院通报该院学生获取贷款以及还本付息的情况,并协助各学院建立学生贷款档案;

7、签署、备案学生离校或学籍变动手续,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8、定期向国家教育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上报我校学生贷款数据,办理教育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学院是学生的直接管理部门,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生活,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学院要确定助学贷款分管领导,明确专人分别负责本院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初步审核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做好贷前的资格调查和认证工作,在学生申请材料上需要学院签署意见的地方如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保证学生提供的材料(如身份证、学生证、成绩单、学院评语)真实准确,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把关工作。

2、为学生提供能证明学生申请材料和学生身份真实性(与学生个人档案相一致)的贷款见证人。

3、建立本院学生贷款档案,对贷款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信用教育,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还息、个人情况变更(包括学籍、个人异常情况等)进行监管,并及时通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并将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记载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4、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后跟踪,贷款催收等工作。见证人要向贷款中心及时提供贷款毕业生的工作变动情况。

5、对违反合同条款的学生进行校纪处理。

四、学生是贷款直接责任人。承担对所借贷款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贷款学生有不受歧视平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凡家庭经济困难、确需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都可依据《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通过学校贷款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同时,贷款学生应承担以下义务:

1、维护学校声誉,服从学校管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诚信教育活动。

2、诚实守信,不向申请审批机构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对自己所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3、信守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还贷付息。

4、毕业后及时向经办银行和见证人提供工作变动等情况。

5、承担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贷款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对违约学生进行处理。

1、取消该生贷款资格;

2、停发贷款学生的贷款,追缴欠款;

3、通知学生家长或工作单位协助追缴欠款;

4、取消在校学生评优、推免研究生、获取奖学金、获取其它资助的权利;

5、暂留违约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

6、给予违约学生纪律处分;

7、将不守信用学生的自然情况、照片、身份证号码以及恶意逃贷等信息通过媒体社会公布,并提供给社会信用调查机构。

六、助学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深远,学校将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我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发展。学校将加强对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并将各学院贷款学生的还款情况与学院的经费划拨直接挂钩。对在助学贷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院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超工作量的助学贷款工作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七、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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