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包括基本要求、救助对象及条件、申请流程和其他工作等。
第三条 概念界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教育部门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校园的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指通过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重庆大学就读期间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研究生。
(三)还款救助:学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校园地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申请人:指向学校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五)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助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他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
第五条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学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救助对象
(一)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七条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的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害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限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八条 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偿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学校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的救助工作。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 申请办理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
(二)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校园地部分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其余部分向生源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三)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四)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学生证、助学贷款合同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资格审核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资料,确保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发放给本人。
(二)在材料审查无误后,校资助管理中心指导申请人填写《重庆大学校园地国家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三)初审完成后,校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汇总,填写《重庆大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连同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报送学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评议小组审批,并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四)重庆大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评议小组由学工部、研工部、计财处、校医院、申请学院副书记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资金划付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审批的学生名单报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编制《中国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反馈给学校。当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20日。当月16日之后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20日,每年10月16日、12月15日(含)之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到当年12月20日。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
(二)校计财处设立重庆大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专用账户,并划拨专款。
(三)校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经办银行反馈的《中国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后,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付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
(四)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要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征信管理
(一)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纪录。
(二)对于第五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纪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二)除《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及附件,由校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三)学校和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查阅等操作,由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完成,杜绝信息外泄现象发生。